回想起那個讓我至今心有余悸的夜晚,何總以“放松一下”為由,帶我去了那個所謂的“高端洗浴中心”。
他故意帶我去洗浴中心,故意讓公關部部長老胡把我安排進單間里,然后叫來美女服侍我。
他故意讓我陷入那種環境,然后舉報我,目的就是想把我送進去,企圖讓我身敗名裂,從而順利擺脫我這個“累贅”。
幸運的是,我及時清醒了過來,將那個美女趕了出去,沒有讓她得逞。
也正因為我沒有做那件事,才能順利的離開派出所。
但即便如此,我的名聲也已經受損,成為了同事們茶余飯后的談資和笑柄。
而何總,則趁機抓住了這個把柄,光明正大地將我開除,沒有給我任何補償和解釋的機會。
這樣一來,何總既可以順利擺脫我,也能把一眾公司里的不少管理層都給拉下馬,
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被何總當作了隨意解雇員工的一把順手的刀。
這種濫用職權的行為,讓我深感寒心,而我們卻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何總向我們回到,自己流血而無能為力。
我試圖聯合那些同樣遭遇不公的同事們,一起向何總提出抗議,揭露他的陰謀。
然而,現實卻遠比想象中更為艱難。
我們找不到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何總和公關部部長老賀是故意設局陷害我們,這個理由太過主觀,難以找到客觀存在的證據。
而何總和老賀,他們自然不會承認自己的罪行,反而會用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飾自己的真實目的。